最近十几年,当代认识论研究的一个新热点是对“理解”问题的研究。什么是理解?很多哲学家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意到理解的对象是很广泛的,比如我们可以理解一个社会,一种文化,一个领域,也可以理解一个人,一串符号,一件艺术品,一个理论,还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某个时刻某个地点某个自然现象会发生,为什么某个人在某个时刻某个地点会做某件事。因为理解的对象迥异,很可能理解X与理解Y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或许无法完全对理解的本质给出统一而有趣的理论。于是很多哲学家采取一种“分而论之”的谨慎态度。近年来,斯蒂芬·格林(Stephen Grimm)的“理解”研究主要回答以下问题:要理解为什么在某个时刻某个地点某个自然现象会发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要理解为什么某个人在某个时刻某个地点会做某件事,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前一种理解与后一种理解有何不同?本栏目的第一篇是格林自己对“理解”研究的最新论述,阐述了理解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智德性的关键理由。另外三篇文章都对格林的观点进行了批判性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自的新看法。陈嘉明讨论了知识与理解之间的差别,论证了理解并非以事实而是以理由为基础。徐竹从想象与理解的关系入手,提出了一种对因果的与他心的理解作统合性阐释的思路。胡星铭区分了理解的两种意义,并分析了理解在何种意义上是一个理智德性。我们期望这些工作能够引起国内外同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