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法律”是两个极为相似的概念,经常被混用,也很容易被混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聚焦于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交叉问题研究,但事实上二者属于不同的领域:前者是法律信息学的研究对象,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中的应用,属于人工智能的子领域和计算机科学的分支;后者是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象,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所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算法操控甚至法律主体资格等等,本质上属于法学的分支。本专题共三篇文章,前两篇属于法律人工智能范畴,第三篇属于人工智能法律范畴。熊明辉在系统梳理法律人工智能学术简史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从学科意义上来讲,法律人工智能发展过程经过了一个从法律计量学到法律信息学的演进过程;黎娟和王春穗采访了当代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法律人工智能杂志》主编凯文·阿什利,用口述史的方式深度挖掘了他的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之路,其中一个重要观点是,在阿什利看来,法律人工智能是人类的辅助者而非取代者,回答了人们经常会问及的“法律机器人会不会取代法律人”的问题;吴高臣探讨的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其结论是“从现实性出发,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尚待时日”,从法学视角回答了“法律机器人会不会取代人的问题”,恰好与阿什利的观点不谋而合。
摘要:法律人工智能是法律信息学的研究对象,关注的是信息技术在法律中的运用,其思想渊源最早通常都追溯到1949年洛文杰提出的"法律计量学"想法。作为一个学科,法律人工智能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其标志是国际法律人工智能系列学术大会的出现(自1987年起)、国际法律人工智能协会的成立(1991年)和《法律人工智能》杂志的创刊(1992年)。回眸法律人工智能这70年的发展史,她经历了一个从法律计量学到法律信息学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法律计量学;法律信息学
摘要:美国匹兹堡大学凯文·阿什利教授是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先驱之一,其开发的案例推理系统——"海波"系统被称为"过去三十余年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人工智能系统"。阿什利教授认为,案例推理系统与法律文本分析的结合将引领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研发的新方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法律人应主动拥抱人工智能并参与到技术的设计和完善中来。作为研发者,应当坚持法律人工智能是人类的辅助者,而非取代者。人类应当始终参与法律决策。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案例推理;法律文本分析
摘 要:人工智能实体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存在争议。基于理性是法律主体判断标准这一通说,传统法学倾向于否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实,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法律主体遵循着不同的判断标准。理性是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拟制是非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据此,更应重视法律主体制度的法律技术价值,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法律主体的合理性,以合理分担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责任。但从现实性出发,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尚待时日。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性;拟制
摘要:在科学史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问题上,康吉莱姆在坚持巴什拉的规范史立场的同时,又强调了理论史与概念史的差异,进而主张科学史是宏观非连续性与微观连续性的复合。新旧科学之间的这种关系,无法在巴什拉式的认识论断裂框架内得到解释。由此,康吉莱姆提出"科学意识形态"的概念,意在给予那些"被放逐的科学"以恰当的认识论地位。科学意识形态与科学编史学的各种传统立场都保持了距离,在历史认识论的层面上实现了"规范"与"历史"的统一,成为理解康吉莱姆独特的"反-反-辉格史"的进路的关键。
关键词:巴什拉;康吉莱姆;科学意识形态
摘要:萨伽德注意到了计算机智能和人类智能的相似之处,他将人类思维比作计算机程序,将人类的思维结构比作数据结构,将人类的思维过程比作计算机算法,并研究运用计算机模型模拟科学理论评价的思维过程,他40年的科学哲学学术生涯编写了三个包含科学理论评价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分别是PI、ECHO和HOTCO,尽管这些程序受到过质疑,但是在人工智能热潮再度兴起的今天,弄清这三个程序的原理以及适用性对我们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研究科学哲学问题依然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对PI、ECHO和HOTCO这三个计算程序中关于科学理论评价方法和指标及其引发争论进行评述。
关键词:萨伽德;科学理论评价;计算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