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汤姆·里根的“动物权利”具有巨大的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一场
革命性的进路,也是一个系统性体系,即本体、价值与实践之间的有机联系性。但是,在权利论庞大的
实践体系中,不同实践主张之间的优先级关系是模糊的。这为权利论的道德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以此,
本文通过考察“动物权利”之系统内部的有机联系性,来阐明不同实践主张之间在道德考量层面的优先
级关系。这种实践主张间的比较既包括在“消极”意义上的道德义务,也包括在“积极”意义上的实践
原则。本文的分析展示了在道德考量性的层面,不伤害义务的优先级高于“协助”或“慈善”的实践 ,
后者的优先级又高于“增加裨益”的实践。是为道德实践优先级的阐明。进而,分析指出,协助或慈善
的义务性只能体现在社会层面,而非个体层面。这一点,既是对于动物权利之实践论的一个修正,也应
当作为所有伦理学在道德实践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环境伦理 伤害 协助 慈善 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