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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法律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法律”专题

“法律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法律”是两个极为相似的概念,经常被混用,也很容易被混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聚焦于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交叉问题研究,但事实上二者属于不同的领域:前者是法律信息学的研究对象,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中的应用,属于人工智能的子领域和计算机科学的分支;后者是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对象,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所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算法操控甚至法律主体资格等等,本质上属于法学的分支。本专题共三篇文章,前两篇属于法律人工智能范畴,第三篇属于人工智能法律范畴。熊明辉在系统梳理法律人工智能学术简史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从学科意义上来讲,法律人工智能发展过程经过了一个从法律计量学到法律信息学的演进过程;黎娟和王春穗采访了当代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法律人工智能杂志》主编凯文·阿什利,用口述史的方式深度挖掘了他的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之路,其中一个重要观点是,在阿什利看来,法律人工智能是人类的辅助者而非取代者,回答了人们经常会问及的“法律机器人会不会取代法律人”的问题;吴高臣探讨的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其结论是“从现实性出发,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尚待时日”,从法学视角回答了“法律机器人会不会取代人的问题”,恰好与阿什利的观点不谋而合。

观点
  • 从法律计量学到法律信息学——法律人工智能70年(1949-2019)

    摘要:法律人工智能是法律信息学的研究对象,关注的是信息技术在法律中的运用,其思想渊源最早通常都追溯到1949年洛文杰提出的"法律计量学"想法。作为一个学科,法律人工智能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其标志是国际法律人工智能系列学术大会的出现(自1987年起)、国际法律人工智能协会的成立(1991年)和《法律人工智能》杂志的创刊(1992年)。回眸法律人工智能这70年的发展史,她经历了一个从法律计量学到法律信息学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法律计量学;法律信息学


    作者: 熊明辉      
    卷期: 2020年第42卷第6期
    页码: 1-9
  • 法律人工智能系统:法律实践的新工具

    摘要:美国匹兹堡大学凯文·阿什利教授是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先驱之一,其开发的案例推理系统——"海波"系统被称为"过去三十余年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人工智能系统"。阿什利教授认为,案例推理系统与法律文本分析的结合将引领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研发的新方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法律人应主动拥抱人工智能并参与到技术的设计和完善中来。作为研发者,应当坚持法律人工智能是人类的辅助者,而非取代者。人类应当始终参与法律决策。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案例推理;法律文本分析


    卷期: 2020年第42卷第6期
    页码: 10-19
  •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

    摘   要:人工智能实体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存在争议。基于理性是法律主体判断标准这一通说,传统法学倾向于否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实,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法律主体遵循着不同的判断标准。理性是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拟制是非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据此,更应重视法律主体制度的法律技术价值,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法律主体的合理性,以合理分担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责任。但从现实性出发,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尚待时日。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性;拟制


    作者: 吴高臣      
    卷期: 2020年第42卷第6期
    页码: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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