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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与辩护 ——山东大学-南加州大学伦理学与认识论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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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于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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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与认识论是当代分析哲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也是非常活跃的两个领域。共同地,它们都关注评价;不同的是,评价的对象一个是社会行为,另一个是认知行为。评价对象的不同决定了评价标准,即规范的不同。通常,我们用理由来评价社会行为的结果,即行动;用辩护来衡量认知行为的结果,即信念。正因为有这些相同和不同,将伦理学与知识论进行对比研究就会显得十分有趣。有鉴于此,山东大学-南加州大学决定围绕理由与辩护问题举行一次研讨会。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至27日在山东大学中心校区举行,由山东大学哲学系和南加州大学哲学系共同主办、《哲学分析》杂志协办;有来自9个国家的60余位学者参加,收到论文19篇,举办演讲报告18场。

 

一、道德责任与理由

 

人类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基于理由的。但如何理解理由?在日常使用中,理由是多义的,它有时指驱动理由,有时指规范性理由,有时指解释的理由。对此,南加州大学芬利(Stephen Finlay)从对比将理由当作说明与当作证据的两种主流理论入手,探讨了理由的本质。他指出如果将理由当作说明,证言充当理由的情况就无法被包括在内;若想把理由当作证据,它实际上也不是评价行动的充分证据。他进而论证在外延意义上两种理论是相互平等的,不存在竞争关系,这是因为它们彼此相互蕴含。但是在许多自然语言中,理由一词的内涵更偏向于说明,而不是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应该把理由看作说明。

南加州大学施罗德(Mark Schroeder)则立足于理由的基础主义论证,深入探讨了理由在伦理学与认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他认为,理由在所有规范性的性质和关系中扮演了基础的说明角色。不同于传统论证只诉诸理由的说明作用,即在相互冲突竞争的因素中,理由说明了我们的行为是好的;基础论证还重视理由的审慎作用,即不仅看重行为的结果还强调行为的过程,指向行动目标的理由与据以行动的理由必须相符。

理由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抽象的概念与理论层面,更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每每遇到的行动判断与道德抉择中。南加州大学韦奇伍德(Ralph Wedgwood)以理由聚合定理为理论基础,探讨了行动者在理由相互冲突时如何做出选择并付诸行动。他认为,行动者在任意情况中可能作出的选择总是有限的,如果行动者已经考虑过所有可能选项,就应该选择有最多理由支持的那个选项。 

而波士顿大学斯塔(Daniel Star)则以常见的“不知者无罪”论断为案例,讨论了对道德规范的无知能否成为免除道德责任的理由。他指出,道德意义上的无知仅仅能够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为罪行开脱。如果德性要求我们能够对最基本的对错判断负责,对道德规范的无知就会摧毁德性的根基。所幸,德性只要求我们总是能够对派生的规范性理由做出可靠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无知可以为我们脱罪,但仅限这一种情况:即使经过审慎思考,我们也至多理解什么是行动的理由,并知道应当怎样行动。

 

二、信念与辩护

 

在传统知识论中,信念与真、辩护共同构成了知识定义的三个支柱。在后盖梯尔知识论中,哲学家们不再满足于从那三个方面来探讨什么是知识:威廉姆森就把知识本身视作最基本的概念。但是信念的理论地位并没有被削弱,信念与知识的关系仍然处于认识论讨论的核心。比如,北京师范大学唐热风认为,信念是比知识更基本的概念,知识可以被分析为信念。她指出以信念为先的认识论研究进路可以为知识的混合观点作辩护,并在麦克道尔不可击败辩护的理论基础上,发展出了认识经验理论。她论证了,在实际情况中,认知者把知识理解为以其他已有知识为基础的信念。

从信念与证据的关系出发,探寻认知行动中信念和理性的要求,力图使我们能够更理性的生活,是重要的认识论课题,也是近来研究的热点。对此,武汉大学叶茹以证据对所能持有信念的限制为着眼点,探讨了不指向信念内容,而指向信念持有者的高阶击败者对信念独特性理论构成的严重威胁。她认为,一方面高阶击败者影响着信念态度是否合乎理性,这构成了独特性理论的反例;另一方面独特性理论又必须承认存在高阶击败者,否则其核心论证“任意性论证”就不能成立。基于此,她强调在任何情况中,对任何命题仅持有单一信念态度是不理性的。

科罗拉多大学施塔夫(Julia Staffel)则讨论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知者会如何调整自己信念的精确度。她认为,以往哲学家们关注的只是一个规范性问题,“理性的人如何依据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推理”,但是同样值得普遍关注的还有一个描述性问题,“人如何依据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推理”。基于此,她阐述了如何借助贝叶斯理论同时为两个问题提供答案,即为信念精确度建立一个综合模型,并据此分析认知者对信念可信程度的赋值在多大程度上服从理想化标准。

辩护为信念提供凭据与支持,得到了辩护的“授权”,我们的信念才得以成为知识。北京大学李麒麟认为,安全性是信念得到辩护的关键。他以彩票难题为具体案例,分析了两种主流辩护理论,安全性理论与敏感性理论,总结了这两种理论分别具有的优势与劣势。在此基础上,他阐述了如何通过在认识论可能世界中引入安全性标准,构建出的新的安全性理论,并更好地解决彩票难题。 

武汉大学鲁兹(Mathew Lutz)则认为,说明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辩护,才是知识的基础。他提出了新颖的说明符合理论,以说明为基础的知识概念包含说明、辩护与符合三个条件。他结合几个著名的的盖梯尔案例论证了,说明是辩护与符合的基础,因而也是知识的基础。 

耶鲁大学格雷克(Daniel Greco)在考察认识论中辩护与辩解的区分的基础上,阐明了认识论领域中辩护概念的独特性。他认为,我们或者可以往认识论中引入一个传统的非事实性的辩护概念,即辩护等同于合理性;或者可以引入一个纯事实性的辩护概念,即辩护等同于真;但是我们无法将这两种不同的辩护概念统一起来。

辩护问题不只涉及辩护的形式,也涉及辩护的来源,比如直觉上看来,经验是我们知识的一大辩护来源。对此,山东大学任会明考察了知觉经验在我们获得知觉知识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以认知过程中的错觉与幻觉为着眼点,阐述了即使在这些情况中,知觉经验也是我们形成相应知觉信念的原因,这是因为,知觉经验因果地引起了我们的知觉信念。而在正常认知的情况里,知觉经验不仅是形成知觉信念的原因,也同时是理由,原因与理由合一共同为我们的信念提供了辩护。

对道德信念的辩护是道德认识论的核心问题。如果我们无法有效辩护自己的道德信念,就难免走向道德相对主义与怀疑论。如果世上不存在真实的道德准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文明的根基也将动摇。对此,山东大学伯尔(Caleb Perl)认为,即使存在道德怀疑论,也有决定性证据去反驳它。他指出,整体道德怀疑论没有正确理解道德信念,因而是伪问题。他考察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中的背景信息预设,并指出在道德认识论中,如果认知者所接受的某个道德命题的背景信息预设,加上认知者已经获得的其他所有知识,蕴含了这个道德命题,认知者就一定知道这个道德命题。

 

三、道德规范、认知规范与特殊知识

 

道德分歧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经典问题,任何伦理学理论都必须对道德分歧给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然而,随着伦理学的不断发展,“道德分歧”这个原本被认为是清晰的概念却在不同的理论中展现出不同的概念内容:在道德事实主义那里,道德分歧是一种信念分歧;在道德表达主义那里,道德分歧是说话者对一个事件的态度分歧。对此,北卡罗来纳大学沃尼普(Alex Worsnip)从解析众多具体案例入手,深入探讨了分歧的本质。他认为,分歧有狭义与广义之分:道德行动主体间狭义的分歧源自他们所做宣称的内容是相互冲突的;广义的分歧来源于他们心灵状态的不融贯。描述性的问题如“他们之间是否存在道德分歧”实际上是一个规范性问题“他们的心灵状态是否相互融贯”。

道德分歧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有分歧就说明不存在真实的道德规范吗?武汉大学李勇认为,分歧的确会支持伦理学上的相对主义。他着重考察了道德矛盾现象,及其与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多元主义的关系。在比较了伦理学中相对主义、普遍主义、客观主义、多元主义的异同,并分析了道德行动主体对于道德价值所能持有的可能认知态度后,他指出,道德矛盾现象不能为道德多元主义提供支持,自然的道德规范对于道德矛盾现象的产生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但是道德矛盾现象的确支持了道德相对主义。

分歧的存在同样挑战着传统认知规范,比如保持自己信念的融贯。如果认知者可以同时持有相互矛盾的信念;或者不同的认知者面对同一事实,可以合理地坚持相互冲突的观点,我们就有理由去怀疑知识的存在。对此,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劳什(Sherrilyn Roush)指出,保持信念融贯不仅是一个理性要求,还是一个道德要求。一方面,在人与人的交流中,持有不融贯的信念会误导听众,我们对此负有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在人与人的交流中,每个人都期望他人保持自己信念的一致与融贯,根据诚实原则,保持自己信念的融贯就成为交流各方的共同责任。

特殊知识是认识论领域中一个有趣的研究对象。自我知识、先验知识等特殊知识是如何可能的?特殊知识的来源与辩护也是热门的认识论问题。清华大学唐浩考察了动态感官在获得体感知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他首先介绍了体感知识,即我们对于自身身体空间状态的非观察知识,并分析了体感与其他五种感官通道的异同,其中关键区别是体感没有现象内容,或者说没有感受质。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体感知识也有内容,即空间。而身体所处的内空间与身体之外的外空间并不是两个不同的空间,它们是对同一空间的两种模式的理解。他进而论证,包括了压感、拉伸感在内的动态感官建基于对身体图景的原始刻画,它可以为体感提供必须的质的媒介,将内空间与外空间统一起来,因而对于获得体感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南京师范大学陈真认为王阳明的心学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知识论,按照王的主张,道德知识(即“德性之知”)实际上是一种先验知识,即不可能通过经验归纳(即“见闻之知”)得到证明但又确定无疑的知识。过去人们,包括一些知名的学者,如陈荣捷,认为王阳明的心学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学说,但这是对阳明心学的一种误读。阳明心学有两大主要论题,即“心即理”与“致良知”。“心即理”可以理解为王阳明为道德知识的先验性提供的一种辩护;而“致良知”则可以理解为王阳明为这种先验的道德知识何以可能提供的证明,即我们面对环境时良知的移情反应最终帮助我们获得先验的道德知识。

许多当代知识论学者不再满足于把知识看作最高的认识成就,转而寻求更高的目标,比如智慧。南京大学胡星铭用分析的方法解读庄子关于智慧的论证。他阐述了庄子关于智慧的一个论断“要获得智慧就必须要悬置价值判断”,并分析了智慧、宁静、欲望、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他分析了三种对庄子论证的主要反对观点,并对比了道家与儒家思想中的一个有趣的分歧。

三天的会议,主题新颖深刻,将伦理学与认识论并列为会议主题,加深了领域间交叉互补,促进了不同分支学者的交流切磋。形式紧凑深入,会议报告与提问讨论贯穿分析风格,概念清楚,逻辑明确,现场交流热烈深入,富有成效。内容中西交融,将古典中国哲学中的伦理学与认识论智慧用英美分析哲学的风格阐述出来,具有高度启发性。会议结束之际,刘杰教授、王华平教授和芬利教授分别作总结发言。国内外参会嘉宾对本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赞扬和肯定,并一致提倡进一步加深中外学术交流合作。

(王佳乐 曲扬,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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